(一)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理论 1.破产重整制度内涵及其历史背景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于陷入破产困境但尚有复苏希望的企业,通过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企业得以保持经营,债务和权益被作出相应调整,最终获得重生的制度。重整与破产清算不同,后者只是简单地将债务人财产以一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退出市场。它也有别于和解,和解只是消极地调整债务关系,不涉及企业的资产和业务重组。重整制度则是把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相结合,通过债务关系的调整以及重整措施的执行,既消除了破产原因避免企业关闭,也使债权人能分享企业运营成功的收益,同时还可以防止企业破产导致的社会利益受损(连锁破产、职工失业、社会不稳定等),可谓一举多得。
重整/债务人出资人地位/对占有中的债务人监督/强制批准重整内容提要: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重庆破产法庭官微消息,11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经债权人会议主席委托,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春中院)主持召开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等四十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坚守与探索——对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的解读
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出资人组要如何表决
企业集团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正常现象,关联企业破产近年在我国也愈发普遍。北京一中院近几年来审结了多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其中不乏数千亿级的大型企业集团。此类案件审查审理中如何准确判断实质合并标准,如何区分内部外部处理资产债务,如何合理设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如何处理多种合并模式下的实体权利……这些问题始终是破产审判的难点,也是市场主体关注的热点。北京一中院梳理破产法理论并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通过回答一系列与实质合并重整有关的问题,为裁判者统一标尺、给市场主体明确预期,是进一步加大困境企业拯救力度、提高启动破产程序便利指数,从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实际举措。
慕容家居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于1月19日,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浙江阿波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及浙江慕容时尚家居有限公司,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请求法院允许相关附属公司制定预重整方案,以解决其债务状况。
2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方正财务公司”)破产的批复,原则同意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标志着方正集团重整迎来新进展。 2022年12月19日,北京银保监局曾批复一则关于北大方正财务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并要求该公司在此次完成有关股权变更法定手续1个月内,最迟不晚于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网厦门2月28日电 近日,厦门市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式上线,实现与原来破产智慧系统的厦门破产公共事务中心、企业预重整等线上平台互链、上下延伸,完成厦门智慧破产系统的提档升级,以助力该市打造、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