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破产重整与关联企业债务处置”研讨会在山西财经大学召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 | 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不破产也可以重整
破产通常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申请的,而重整一般是公司申请破产之后满足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请的,那么破产和重组之间是否有先后顺序?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蕴涵着的深刻理性精神,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理论、公司法领域内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都对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界说。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理论 1.破产重整制度内涵及其历史背景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于陷入破产困境但尚有复苏希望的企业,通过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企业得以保持经营,债务和权益被作出相应调整,最终获得重生的制度。重整与破产清算不同,后者只是简单地将债务人财产以一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退出市场。它也有别于和解,和解只是消极地调整债务关系,不涉及企业的资产和业务重组。重整制度则是把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相结合,通过债务关系的调整以及重整措施的执行,既消除了破产原因避免企业关闭,也使债权人能分享企业运营成功的收益,同时还可以防止企业破产导致的社会利益受损(连锁破产、职工失业、社会不稳定等),可谓一举多得。
重整/债务人出资人地位/对占有中的债务人监督/强制批准重整内容提要: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重庆破产法庭官微消息,11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批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经债权人会议主席委托,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春中院)主持召开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等四十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坚守与探索——对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的解读
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出资人组要如何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