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弃债权是否为股东赠予资产?作为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中,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债权人一般是公司剩余价值的唯一拥有者,股东原有的权利基本丧失,也无法参与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然而,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重整的目的是挽救危机中的企业,因此不会导致企业经营的终结,公司的股东在重整程序中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那么,公司重整过程中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有控制权?股东会、董事会是否仍然存在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决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如何行使?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大家非常关心,却又不太了解的。本文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结合近年重整工作的经验,逐一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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