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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5日

破产重整阶段破产企业的诉讼

【发布时间:2023-10-23 22:06:44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在破产重整阶段,破产企业的诉讼通常会被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意味着在破产重整阶段,法院不会进行破产企业的诉讼,直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才会继续进行。

在破产重整阶段,破产企业的诉讼主要涉及到其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的审查、评估和处理。这包括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诉讼。

首先,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直至破产管理人接受财产后,人民法院才恢复案件的审理工作。此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其次,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中可能会发生债权人诉讼。在此阶段,应先分析具体情况,然后针对性地作出关于管辖判断、如何起诉、财产保全以及其他诉讼安排或策略,避免在诉讼中懵懂应对。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是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集中管辖,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最后,对于破产阶段的诉讼主体问题,虽然破产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但其不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相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破产管理人,行使其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阶段的诉讼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破产重整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和效率。

在破产重整阶段,破产企业的诉讼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已经启动的诉讼案件,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例如,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继续代表破产企业出庭应诉,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对于一些尚未启动的诉讼案件,如破产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管理人可以与原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案件进一步恶化。

  3. 对于一些涉及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或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的诉讼案件,管理人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例如,在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资产的过户问题。管理人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达成协议,确保资产过户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4.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或者破产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并参与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重整期间,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进行诉讼时需要谨慎处理。同时,为了保障各方利益,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