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可能是解决康得新重整困境的最好出路。
康得新目前进行的究竟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搞清楚重整与清算的区别。
一、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二者过程的区别
(1) 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二、破产重整的意义
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3、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陈龙吟律师团队)
搞清楚了重整与清算区别后,我们来看看目前康得新的问题:
1、康得新有必要急于提出破产重整吗?
公司在提出2亿共益债时,对公司的前景描绘是相当吸引人的,我不认为公司是在欺骗股东和债权人。但是重整程序开始后,为什么越来越偏离了这个光辉的前景呢?
我们如果能通过北京银行再解决相当数量的共益债(122亿官司可以先放一放),是不是可以不通过重整程序就可以逐步恢复造血功能了呢?完全有可能。
康得新的前十大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都未提出破产重整,是他们不了解康得新的状况,还是太了解康得新的状况而不用提出?
提出康得新破产重整的是一个仅有20余万的小债权人。
2022年公司在研发上还追加投入一亿多元,公司平均员工工资不低于上海平均水准,公司总经理的年薪达260余万,还就真还不起这位小债权人的欠债20万,还是故意安排?
2、管理人为何在法院批准破产重整前后违法成立清算组?
2023年5月8日,管理人在澄清公告上说:管理人是清算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如果康得新要成立清算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必须是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此可见管理人在重整阶段成立清算组上无论是从主体法还是程序法上而言,都是违法的。
3、资产评估的猫腻太大。
管理人自认管理资产规模有400亿元,按最高法院的收费规定确定管理人管理费为2.05亿元。但是管理人委托资产评估的结果却是净资产为负。关键是海量境外资产、122亿北银存款和公司对外申报巨额债权均没有计入净资产。还有1300余项专利权是如何评估的?海量担保物权你是如何处理的?担保物权受限还是不受限?对于这些,管理人统统闭口不谈。
公司对外担保有几十亿元都是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违规担保,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应该排除,管理人,这项工作你做了吗?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又进一步明确“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同时,《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七条要求,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时,不得自行以该投资价值为负或者为零而决定不予清理。由此可见,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公司的对外投资股权属于破产清算的资产范围内,应该作为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并且管理人不得以对外投资无价值为由停止处置工作。
至今我们未见债权清册与债务清册。
4、管理人以重整为名行清算之实的重整草案被高比例否决,说明此路不通。
重整从来都是在原有公司的基础上存续的,以注销公司本体为目的的所谓重整实质就是清算。
“出售式重整”在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公众公司中无一例先例。剥夺了交易权的公众公司其价值几乎为零。管理人请别干那些伤天害理的创新啦!此路不通。
至于将信托计划用于公众公司的所谓创新,违法违规,更不值一驳。
5、债转股可能是解决康得新重整困境的最好出路。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合同之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也就是说除了这三类的债权都不可以转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各位朋友,康得新重整要取得成功,需要汇聚共识,减少阻力,增加动力。
(来源:putuosr88的财富号 2023-06-24 19:32)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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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16:48:51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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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00102,F10公开资料:
康得新股本35.4亿,每股资本公积金1.926元,价值68.1804亿元。
资本公积的用途有那些?
资本公积金的用途有两个:1、转增资本(股本),2、扩大经营。
资本公积金不可以用来弥补亏损。
建议管理人放弃出售式重整 信托计划。
将草案调整为:债转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存续式重整方案。
合理合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到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