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如何选择
【发布时间:2023-11-30 13:40:53 】 【信息来源:今日头条】
前面的文章也介绍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三个清理债务的程序,分别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何破产清算,三者各有利弊,各有长短。
那么个人破产法的债务清理程序应当如何设计,我认为只要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即可。在一些有个人破产法的国家,在申请个人破产后,也是只有清算和重整两个程序,有些也会多一个和解程序。
重整和清算这两个程序是如何运作,有何利弊,我们一一分析。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程序,都是体现为了公平偿还债务,通俗的说,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盘点清楚,按照比例偿还。
不过,一般来说,重整程序比清算程序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更高比例的债务偿还。
在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如果能重整成功,也就是挽救了这家企业,如果重整失败则转入破产清算,这家企业也就消失了。
在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能低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否则债权人是不可能支持重整的。实践中,有些企业破产重整的清偿率可能会达到100%,比如通过债转股再约定一定年限的股权回购条款,或者约定分期多年支付等条件。当然了,除非有优质资产以及有实力的投资人,不然也非常难达到。大多数重整的案件普通债权都只能按照一定的比例清偿,这个比例有高,也有低,这个法律并不限制,只要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即可。
在个人破产法中,保障基本的生存权是基础,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这个人拜托债务负担,重新作为一个正常的人。
当然了,既然有两个程序的设计,两个程序肯定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会更有利。
个人重整是以债务人有偿债的诚意进行的,也就是说债务人不逃避债务,只是债务太多了。
个人重整不能强迫,只能由债务人决定,如果债务人没有诚意,也没有信心,个人重整显然是不可能成功的。
个人重整是以债务人在确定的债权额度下,在管理人的清理下,制作好债权清偿比例、时间等内容的重整方案,然后债务人以将来一定的收入作为清偿方案的执行基础,如此一来,重整程序才能按照计划实施。
如果债务人都没有信心将来有一定的收入,那么重整也确实务无必要。
个人重整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可以提高偿债的比例,那么对于债务人来说,有什么好处,可以引导债务人选择重整。
个人重整最大的好处是不会立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当然全部的财产是要进行登记,支出也必须是基础性的支出,法院通过重整方案后,有关的诉讼及执行程序也依然中止。
作为重整的债务人,必须要如实向管理人报告所有的支出。
个人重整按照重整方案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再无权利主张任何权利,也就是说这个人就是免除部分债务后的自由人。从恢复自由的时间及清楚权利限制来看,重整的时间会相对短一些,这也是为什么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喜欢的方式。
当然,如果没法按照重整方案进行偿还债务,也会转入破产清算。
除了财产归管理人管理外,破产清算最大的弊端也就是最大的特定就是限制债务人权利的时间想对长。
进入个人清算后,个人的财产权以及部分权利是受到限制的,法院会作出裁定,把限制的内容规定好,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限制规定。
债务人想要“复权”也就是恢复全部权利。那么最快的办法就是清偿债务,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也就是说,破产清算在变卖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后,最长需要七、八年才能让债务人恢复原有的权利。
这是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进行严格限制的地方。
所以,在这种制度设计之下,那些期望通过破产清算达到逃避债务的人,几乎逃避一次要付出至少七年的清算时间以及在受理清算之前的一两年,那么最少也要八年。
人生有几个八年。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我相信破产重整这套程序基本上都可以解决大部分债务人的困境,只要利息、违约金不再计算,甚至在重整计划中免除部分债务,再允许分期偿还,这样的重整计划,只要还有收入的债务人来说,应该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至于有些人真的没有偿还能力,经过破产清算的个人债务清理后,也不会再有债权人进行追债,债权人也没有权利再进行追债,对于债务人来说,虽然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但是至少来说,也算是免除了很大的负担,只要遵守法律规定,过了相应的时期,又可以重新正常生活,是一项挽救债务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