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常规流程及关键环节简析
【发布时间:2023-11-30 13:54:17 】 【信息来源:破茧网】
一、破产和解典型案例--西王集团
邹平市人民法院指定西王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邹平市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胡云江任清算组组长。西王集团方面表示,本次和解主要针对西王集团本部发行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对下属子公司和上市公司目前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3月31日,西王集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针对经裁定确认的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在法院裁定批准和解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全额现金清偿。每家20万元债权以上的部分,可选择方案一“50%留债6年分4期清偿+50%转为上市公司股票和拟证券化资产”或方案二“10年分8期清偿”。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结果显示,335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占比89.57%;代表债权金额为123.52亿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比例为86.41%。
2020年4月16日,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西王集团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
综上,西王集团完成破产和解流程总计花费了不到6个月的时间,从申请和解后马上被邹平市法院裁定受理,并且指派政府领导为清算组领导看来,这次和解注定要成为目前市场上最典型的破产和解案例。
二、破产和解制度概况
(一)破产和解的含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债权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权的人,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
(二)破产和解的特征
舌用破产和解的前提必须是企业已经具备了我国法律所要求达到的破产条件(资不抵债),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是启用和解程序的第一步,与此同时申请人需同时向法院递交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第二步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其所持的债权做出一些能为自身所接受的妥协和让步,在会议上与债务人达成符合多数意见的破产和解协议:制度主要体现了自主性强,成本低,耗时短,使债权利益最大化的特征。
(三)破产和解的功能
破产和解过程中清偿债务与债务妥协相结合,以此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寻找满足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该制度又有别于人们所熟知的民事和解,它具有一定的司法干预性,不仅靠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达成一致意见。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常规流程比较
破产和解制度是为了克服破产清算制度的固有缺陷而生,而重整制度则是为了克服破产和解制度因未触及债务人生产能力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避免破产问题这一先天性缺陷而产生。
(一)流程比较
由下图可见,从第一步申请开始,两种流程中申请人的限定就有区别,破产和解仅有债务人可以申请,而破产重整的电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达10%以上的出资人均可申请:另破产和解可以由债务人直接申请,或者是在申请破产清算的未完成的过程中转而申请破产和解:除此之外,申请破产和解的同时债务人就需要拿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再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之后,破产和解的第二步就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草案进行决议,该环节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破产重整法院受理申请后明确限定6个月内需出具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这是该环节时间限定上的两者差异;对于表决和解或重整草案的通过标准,两者没有标准限定的差异,都是参加会议的人数一半及代表债权金额达到2/3通过即可。
但是重整计划若一次不通过或部分表决组未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草案若符合《破产法》第87条规定,法院中以强裁:若草案仍未通过目不满足87条规定,或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和解失败,债务人破产,直接清算
对比看来在实际应用上,破产和解的明文限制虽较少,但实施风险却明显地增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