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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1日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的受理

【发布时间:2024-01-04 21:48:37 】     【信息来源:破茧网】

一、 破产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时,主要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进行审查。实质要件的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方面的审查;形式要件的审查对方主要是对申请人依法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为基础和依据,当事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间。

《破产法》第十条对申请的受理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无误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债务人可能会对债权人的申请提出例如:债权不能成立、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未到期、资产大于负债等异议。债务人以资产大于负债作为具有清偿能力的理由,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则异议不成立。

实践中,在异议期内,法院会对部分破产案件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了解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经营、职工等相关情况,听取各方对破产受理的意见。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并视情况准许债权人、出资人及重整资方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

除《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 破产受理结果

(一) 裁定受理

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二) 裁定不受理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个问题需要注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所有的保全、执行措施均自动解除。如果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法院与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需沟通好,按原保全顺序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三、 受理破产后的工作安排

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资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接管,对财产进行管理。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文件的司法行为。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公共媒体上刊登,目前主要是在法院公告网或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进行公告。法院的公告一旦作出,则视为法院已通知所有的已知或未知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