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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3日

企业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金额的确定及债权人受偿方式

【发布时间:2024-06-02 17:40:57 】     【信息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重整投资人所应至少投入的偿债金额及偿债方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即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即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破产清算状况下,因无法引入外界的资金偿债,只能是以破产财产的价值为基础来清偿债务。破产重整的清偿率不低于破产清算状况下的清偿率,即破产重整的偿债金额应不低于清算状况下的偿债金额。亦可理解为重整投资金额不低于清算状况下的偿债金额。


笔者刚在法院参加工作时,《企业破产法》刚刚实施,此前是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于重整投资人所应要投入的用于偿债金额只是很简单粗暴地认为应至少不低于对破产财产的评估价值,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将评估价值视为公允的市场交易价值的话,对于重整投资人来说将要以高于市场价值来获得对破产企业的收购,是很不划算的。除非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市场,比如将市场价值为8亿元的评估为5亿元,重整投资人所投资金额为6亿元才有获得的空间。显然,此操作的合法合规性存疑。


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发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是重整的受偿金额不低于清算状况下的受偿金额。评估的市场价值并不意味着就是破产清算状况下的可受偿价值。比如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整中,破产财产评估价值为5亿元,但如在清算状况对其中的土地、房产进行拍卖,即便能出市场价5亿元出售,但其中会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缴交土地和房产的增值税、契税及其他各种税款,实际可用于偿债的金额可能只有3亿元。在此情况下,理论上来说,重整投资人所投入的偿债金额只要高于3亿元即可(当然,实践中并不一定要重整投资人直接投入这么多钱偿债,后续再说几种清偿方式)。


现跟大家分享下我们所经手的两个案例,来看重整投资金额确定的逻辑和较为灵活的偿债方式。


案例一:关于重整投资金额的确定


某珠海的房地产企业A有已快完工即将可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在2015年向银行借款评估时的评估价值为14亿。2018年开始因诉讼执行案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上述所评估14亿的500套房产在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为10亿元,法院对500套房产进行整体拍卖,无人竞拍(没有像平安银行拍卖深圳南山西丽宝能城的房子样一套套的拍卖,整体拍卖当然难以吸引人来竞拍)。2020年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经评估,评估价值为12亿元。经测算清算价值,清算价值为8亿元。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为上述房产在2015年时的评估价值即达14亿,后珠海房价经过了一轮暴涨,其市场价值至少达18亿,企业财产价值远超过债务,并不具备破产原因,应予驳回破产申请。即便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亦应对原股东保留剩余的财产权益或股权。


在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人给的重整方案是保证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9亿元。


管理人和法院认为评估价为12亿元,但如在破产清算状况下,将涉及要缴交各种税款,经测算实际可用于偿债的金额确实只有8亿元。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偿债金额高于8亿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况且,在执行程序中一拍以10亿元起拍无人竞拍,按执行规则二拍只能以8亿元起拍。此前的执行拍卖中的起拍价可作为参考,清算价值定为8亿元并无不当。为此,法院裁定批准了9亿元的重整计划草案。从此案例可看出,破产重整中所确定的清算价值与市场价值逻辑不一样。如按市场逻辑来说,2015年时的评估价值就有14亿了(当然,当时为了向银行借贷,可能存在虚高的情形),后面还经过了房价的暴涨,理应其价值不应如上所说的8亿元。


案例二:关于偿债方式


某工业企业A,抵押债权为10亿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30亿元,后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为20亿元。


经评估,破产财产的评估价值为5亿元(几乎全部为抵押物)。债务人近30亿的负债绝大部分投入到厂房土地的购买和建设,债务人所投入的款项远不止于上述评估价值。重整投资人对破产财产的心理价值为7亿元。


经测算,在清算状况下的清算价值为3亿元。抵押债权的受偿率只有30%,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0。如重整投资人投入3.5亿元,普通债权有受偿率仍是几乎为0,普通债权组大概率不能通过。如重整投资人承诺对于普通债权组清偿10%,则需要额外的多支出2.7亿的资金成本,再加上修复、改造厂房,维修机器设备设施,总投入将达到近7亿元,同时也会增加投资的商业风险。


为此,我们做了如下设计:对于抵押债权在3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普通债权27亿元(20亿+7亿=27亿),以目标公司重整后未来5年经营收益的70%来清偿债务,重整投资人兜底不低于10%。普通债权人想着也可能未来5年经营收益的70%来偿债,实际受偿率也可能会远高于10%,会有良好的预期而同意重整方案。即前期的重整投资金额只需要3亿元即可获得破产财产评估价值为5亿元(投资人心理价值为7亿元)的目标公司,后续的2.7亿由重整后企业的经营收益来清偿。即便后续经营收益无法足额清偿2.7亿,重整投资人亦只是对差额部分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