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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3日

建立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8 21:36:28 】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简介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 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 二级大法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已有三年,这三年不仅是深圳市破产制度实施的破冰之旅,也是全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化、体系化的破冰之旅。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出了有益探索,值得充分肯定。近年来,我国在实施破产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困难犹存。由于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存在严重的误读和误解,破产制度的实施面临巨大障碍。鉴于此,有必要让社会充分认识到,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将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
破产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密切相关。西方近代意义的破产制度起源于1705年英国《安娜法案》创立的个人破产制度。此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个人破产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法人破产制度,并构建起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与救治制度。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破产保护法律文化也逐渐形成和发展,并反过来助推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推行。

相比西方国家破产制度300多年的发展史,我国的社会主义破产制度起步较晚,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试行)》,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企业破产法》。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破产制度存在显著不同的特点。
01
传统的特殊破产偿债制度和偿债法律文化至今仍有较大影响

从古代中国到近代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延续了上千年,由此形成特殊的破产偿债制度和偿债法律文化,并在今天持续产生影响。时至今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夫债妻还”等传统观念在我国仍然具有强大基础,这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成强烈冲突,成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02
企业破产制度缺乏个人破产的基础性制度

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独立的资本主义制度,因而也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现行的法人破产制度不是以个人破产制度为基础自下而上孕育出来的,而是通过国家立法自上而下推进的。由于缺乏个人破产的基础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的推进较为困难。虽然法律规定企业以股东出资和股东出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全部财产来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实际操中“有限责任”被极大突破,在贷款和交易中,尤其是在贷款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企业提供担保,还要求股东担保,甚至要求股东的家人做担保人。结果,股东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不仅是承诺出资的有限责任,而且是企业经营中的无限责任。这无疑加大了投资风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阻碍作用。03
配套制度供给不足

回顾我国破产制度建立的过程,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并不完全是随着市场主体的变化而发展的,而是在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单靠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例如,破产管理人建设的专业化不足导致管理人制度不能适应破产制度的需要;破产事务办理中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没有分离;缺少与企业破产相对应的税收制度。04
破产保护的积淀和理论准备欠缺

我国破产保护法律文化的先天不足,导致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至今仍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破产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普遍不足。由此造成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和救治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一块非常严重的短板。对于已经“死亡”的企业或市场主体,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对于处于危困状况的企业或市场主体,不能通过司法重整与和解制度进行救治。在救治过程中,没有树立起“救危困企业就是救经济”的新观念。以“衡平”的法律理念建立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建立的破产制度,应是一套保护性法律制度,其不仅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综合性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树立“衡平”的法律理念,不仅要注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衡平”,而且涉及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员工之间的“衡平”,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衡平”。
01
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制度

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不能保证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破产制度要尽可能保证债权的实现或者部分实现,尽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此,在破产程序中要最大限度地做好六件事:一是追回债务人的债权;二是追回债务人违法转让或赠与他人的财产;三是依法追回被他人侵占的债务人财产;四是全面清查债务人的现有净资产;五是管理好债务人的运营资产及其在运营中增值的财产;六是依法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人的债权。02
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平等受偿的制度

目前,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两种主要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乱象。一是“三个抢先”乱象,即多个债权人为争取先拿到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抢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