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六种情形
网络司法拍卖本质上仍然是司法拍卖,因此,撤销拍卖的事由与非网络司法拍卖有共同之处,对于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情形的拍卖,都应当依法撤销。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基于公法说理论,吸收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有关司法拍卖撤销的有关内容,同时,为维护实体法秩序的公平性,根据网络司法拍卖在拍卖途径和方法上的特殊性,又规定了其特有的可撤销的情况。
1.由于对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该项在内容上与《网拍司法拍卖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相互呼应,是对网络司法拍卖公示原则的维护。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向社会全程公开;第六条规定,实施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第十二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用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形式展示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第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全面展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机构提供的拍卖信息。
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必须达到严重失实的程度,仅仅是描述不够准确,不构成严重失实。评价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可以参考信息失实对价格的影响来综合判断。瑕疵说明严重失实,既包括对物理瑕疵方面的说明,也包括权利瑕疵方面的说明。如在拍卖时没有告知买受人被拍卖房屋暂时不能办理房证的瑕疵。
第二,仅仅是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并不必然导致撤销拍卖,还需要信息严重失实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如果信息严重失实与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撤销事由。如买受人没有看拍卖财产文字说明、瑕疵说明,仅仅看了照片就竞买,而后又主张瑕疵说明、文字说明严重失实而要求撤销拍卖的,就不应当支持。此外,如果信息严重失实并未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则也不应当撤销拍卖。如买受人基于邻居关系对被拍卖房产的瑕疵十分清楚,其无权就信息严重失实要求撤销拍卖。
第三,必须要达到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信息展示失实需致使买受人产生的“重大”误解,达到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才能被撤销。购买目的取决于拍卖财产本身的使用价值及其他经济价值,如果信息披露时未披露的瑕疵并不严重影响拍卖财产自身的价值,则不影响购买目的实现,不能撤销拍卖。是否影响购买目的,需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信息瑕疵对拍卖物品价格的影响、财产本身功能的发挥等综合判断。如法院拍卖的房产实际位置与现场门牌号不相符,如果仅仅就此一项因素,不宜直接撤销拍卖,但如果房屋位置直接体现其商业价值,标的物的具体位置直接影响竞买人对标的物价值的预期以及竞价的高低,这种影响较为重大时,则可以撤销拍卖。
第四,此外,对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及承担做出说明的,则作了除外规定。如,多数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责任。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实地勘察,参加竞拍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现状充分了解和确认,责任自负”。
如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所说的办公用房,但竞买人信其为办公用房,在竞买成功后发现系酒店用房而非办公用房,则该拍卖的价格偏高,与其实际价格有较大差距,且竞买人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这样的失实,并非当时技术水平不能发现,应当属于可撤销情形。又如,对于未经审批的房产及其建筑物,执行法院已在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中作出说明,则买受人不能以建筑物存在权利瑕疵为由申请撤销。
本项规定的撤销情形,如果仅仅损害竞拍人的利益,竞拍人未选择申请撤销拍卖的,法院不宜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予以撤销。如果严重失实损害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益,一般情况下也不宜撤销拍卖,而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者,以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但买受人明知信息明显失实仍竞买的,则不宜保护买受人利益,根据执行当事人申请,依法可以予以撤销。
如拍卖公告并未说明拟拍卖的房屋有面积较大的地下室及花园,一般竞买人不知此信息,不愿出更高价格,而知情人则以较低价格竞买,未能体现司法拍卖充分竞价的原则。这种信息失实情况下,拍卖并未最大限度体现房屋的价值,损害了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利益,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拍卖。但撤销司法拍卖时,不宜引用本项规定,因为本项规定适用条件包括“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而买受人明知失实且结果对其有利。可以适用本条第六项规定:“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2.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以网络为拍卖的必经途径。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网络司法拍卖在具有公开、快捷、广泛等优势的同时,必然要受到网络服务方面的影响。
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信息披露有误,信息传输有误,竞价环节有误等多种情况,从而影响司法拍卖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损害当事人、其他竞买人利益。为保障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该项规定如果情况严重,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如,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中,系统突然异常,导致其不能及时出价竞买。就此问题,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竞买人的申请,向网络拍卖服务平台调取有关技术数据进行调查。
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司法拍卖目的是通过司法拍卖实现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既满足债权人对于债权受偿的要求,同时又能把债务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所以司法拍卖需要经过充分竞价。
与传统司法拍卖不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角色,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因此网络司法拍卖,必然要经过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进行,司法拍卖形式的特殊性,客观上也存在着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本项规定将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并列作了规定。此外,在网络拍卖情形下,部分法院可能委托社会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如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照片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样品、负责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拍卖辅助事项,有机会接触核心信息,有机会与竞买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恶意串通。因此,这些社会机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属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因恶意串通成交的拍卖,依法应予撤销。
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情形属于可撤销拍卖的情形,其原因是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需要,国家对特定的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这属于国家对公共秩序进行管控的一部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亦应当遵守。
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际上就是为了我们国家金融安全设置的一道防火墙,人民法院在拍卖相关商业银行的股权时,如果拍卖股权的数额超过了该商业银行股权的5%,则应审查竞买人是否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但是,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些人对本项规定进行限缩解释,认为只有不符合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的资格才可以撤销拍卖。
这种理解不符合司法拍卖也应当维护国家公共秩序的本意。因此,本规定对“法律”作了宽泛的解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5.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来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利用网络这一全民交易平台等途径,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网络司法拍卖的目的,就是希望尽可能多的竞买人来参加竞买,以便使价格达到最优。所以,除非法律对买受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原则上不允许法院设置无法律依据的竞买条件。同时也不允许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
在以往的司法拍卖实践中,有一些拍卖机构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擅自设置一些违规、不合法的拍卖条件,有些甚至是为某些竞买人量身定做的条件,这是典型的“萝卜拍卖”,是违法的,这样的拍卖即便拍定,也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亦应当撤销。
除了这类非法限制竞买人范围的情形,还有一类情形是对不同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尤其是在保证金的交纳上,有的对不同竞买人规定不同的交纳比例,或者规定不同的交纳期限。这些都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理应撤销。
同时,对于有些拍卖财产,法律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需要,或出于对某些特殊利益的保护,而对竞买人进行了一定限制,或对竞买人的购买顺序作了限制规定。《网拍司法拍卖规定》也对优先购买权人和一般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分别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对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要审查确定其顺位。除此之外,对于同等权利、同等顺位的不同竞买人,则不应再进行限制,或规定不同竞买条件,否则应当予以撤销。
6.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除了以上应当撤销的五种情形外,对于其他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本条作了兜底规定。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撤销:第一,必须是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一般的司法拍卖程序瑕疵,不能因此撤销拍卖;第二,对当事人或者竞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关键是如何判断损害了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主流观点认为:这里的当事人利益应当作狭义理解,是因违反拍卖程序导致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申请执行人受偿数额减少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数额减少。这里的竞买人利益,是指因违法拍卖导致其丧失公平参与竞价的机会。也就是说,最终影响拍卖价格的违法行为。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