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虹翊置业有限公司16%股权及孳息、 派生权益(变卖)的公告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金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虹翊置业有限公司16%股权及孳息、 派生权益的变卖公告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1月23日10时起60日内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0.0.0.0.vJRRRw&user_id=1666399500,户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上海金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虹翊置业有限公司16%股权及孳息、 派生权益。(详见金华金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金辰评报(2026)第098号资产评估报告,请竞买人自行在附件中下载查看该评估报)。
评估价:8069.057元,起拍价:4560万元,保证金:6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或整倍数)。
特别提醒: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风险披露及特别提示:
1、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浙金辰评报(2026)第09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内容,因上述特别事项说明对上述股权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应自行向该公司了解股权所在公司目前经营现状,评估报告书资料仅供参考,其他评估报告书未尽事宜应自行了解。
3、据上海虹翊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反映,金华金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针对本次拍卖出具的浙金辰评报(2026)第098号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资产中所涉地下停车位,其中地下一层10个、地下二层44个,共计54个停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归上海虹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上海虹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在此提醒竞卖人特别注意上述情形,请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涉公司咨询,如参与竞拍的,则视为知悉上述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4、拍卖成交后,法院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6、上述股权拍卖成交后送达执行裁定书给买受人之日即为其相应权益交割日期,成交后次月起的股权收益归买受人,公司收益及派发时间、方式等相关问题请自行向公司了解,并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
7、若变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三、竞买人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相关职能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造成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参与竞买的主体应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进行竞拍。如参与竞买的主体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用委托代理人的淘宝账户进行竞拍,但必须在拍卖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竞买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委托手续的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需在拍卖开始前)】
四、竞买咨询、看样及案件债权人注意事项:
1、本次拍卖标的无展示及带看环节。与案件相关情况咨询请联系承办人王法官,电话:0579-82688758;与竞买流程相关的情况请咨询辅拍机构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电话:0579-82688840。
2、案件被执行人、债权人注意事项:本院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话等方式向当事人通知拍卖事宜,如当事人未收到拍卖通知的,本公告公布满五日即视为通知。
五、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4560万元,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3、系统中提示的【保证金】,仅用于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不买,保证金将依法被罚没。(在变卖中,保证金与报名取得竞买资格无关,用户必须交齐变卖价全款才能成功报名、出价竞拍)。
六、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本次拍卖的标的物的成交价不含税费,成交后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与拍卖人均不承担上述费用。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七、税费负担情况: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由原权利人承担和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费用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请各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买受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5日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5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账号:9558851208012274111)。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贷款业务咨询电话:0579-82437002、13957996424(工商银行金华分行);13857997912(金华银行);18057910298(邮政储蓄银行);13566776298(金华成泰银行); 0579-82303129、13738970455(中国银行金华分行)。(备注:竞买人能否办理贷款由各贷款银行审核确定,与本院无涉。)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79-82058015;
法院咨询电话: 0579-82688758(拍品详情)、0579-82688840(拍卖流程、委托) ;
联系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96号;
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0.0.0.0.vJRRRw&user_id=166639950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生效裁判文书为:(2024)浙0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竞买人如有银行贷款需求的,可在拍卖开始前与以下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
1、交通银行金华分行:朱瑞杰,联系电话:18879709266,个人按揭贷款。
2、金华银行总行营业部:王凯,联系电话:13575901830,徐圣凯,联系电话:18329035811,个人按揭贷款、企业按揭贷款。
3、农行金华分行营业部:洪凯,联系电话:15267309836,个人按揭贷款,企业按揭贷款。
4、建行金华分行:杨波,联系电话:057982302169,个人按揭贷款。
5、浙商银行金华分行:钱康,联系电话:15067073971,个人按揭贷款。
6、稠州银行金华分行:徐清源,联系电话:18858979798,个人按揭贷款、企业按揭贷款。
7、永康农商行:潘俊,联系电话:13777530816,个人按揭贷款、企业按揭贷款。
8、东阳农商行:胡永良,联系电话:13566922588,个人按揭贷款、企业按揭贷款。
9、义乌农商行:金伟强,联系电话:13957950625,个人按揭贷款、企业按揭贷款。
10、兰溪农商行:王跃飞,联系电话:15058558160,个人按揭贷款;诸葛傅攀,联系电话:18267936527,企业按揭贷款。
11、金华成泰农商行:黎郁雯,联系电话:15268629512,个人按揭贷款、企业按揭贷款。特别提醒:竞买人能否办理贷款由各贷款银行审核确定,与本院无涉。竞买人不管以何种方式付款,必须在本院拍卖公告上规定时间内缴清余款,如未按期付款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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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链接:https://www.rmfysszc.gov.cn/statichtml/rm_xmdetail/131287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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