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系列之五 - 从28家区域法院和政府文件看预重整指定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3-11-19 20:33:38 】 【信息来源:破茧网】
【整理作者】:刘少云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投行并购团队,罗列全国27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关于预重整操作指引相关条文,,拟分析预重整案件怎么指定临时管理人?
无。
(六)预重整阶段由政府参照关于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指定管理人,并征求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管理人应向属地政府、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条 合议庭决定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通过摇珠方式在一级管理人中选定,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指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应当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债务人管理人。
第九条 本院发出预重整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同时通过竞争方式从《苏州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中指定预重整管理人。重整申请正式裁定受理后,预重整管理人一般即指定为债务人管理人。
第三十四条 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适用本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在本市完成管理人分级管理后,一般应当在一级管理人中随机指定;简单重整案件,也可以在二级管理人中随机指定。
第五十九条 对于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重整案件,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六十条 除重整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成立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理组,或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已经指定成立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十条【预重整管理人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受案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选任】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竞争、推荐等方式指定管理人。采取推荐方式的,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等推荐的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受理重整申请后,法院根据预重整管理人履职表现决定是否转为重整管理人。
第二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指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本院根据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决定是否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
第六条 【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已编入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二条 【临时管理人指定】 债务人、债权份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包含一人、多人债权人组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第二条【临时管理人指定】 债务人、债权份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三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第三条【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指定临时管理人。并参照重整程序指定管理人制作决定书,向临时管理人、重整申请人及债务人送达。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执行,也可经债务人、主要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选择已编入成都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
第七条 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临时管理人的指定一般应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办法》执行,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指定。上述机构中先期参与庭外重组阶段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人民法院可优先指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受理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可将临时管理人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不佳或存在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产生,也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产生。推荐人选应当优先从《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产生,也可以从广东省外在册管理人中产生。推荐人选不得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主体对临时管理人人选意见不一致或无推荐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
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管理人选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临时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并制作决定书,向临时管理人、重整申请人及债务人送达。
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条 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的指定一般应参照《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办法》执行,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指定。上述机构中先期参与庭外重组阶段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人民法院可优先指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受理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可将临时管理人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不佳或因出现回避情形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适用本指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一般通过轮候或竞争方式在广西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重整案件,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五十三条 经过预重整程序的,适用本指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重整案件管理人。
第四十二条 重整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八条 【预重整管理人指定】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二)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 1/2 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可在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共同推荐产生;
(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方式产生。
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应符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履职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由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编入眉山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推荐。债务人、债权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未作推荐的,随机摇号确定。特别重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确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由预重整时确定的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条 债务人经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般应从本市管理人名册中聘任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债务人准备重组协议;案情特别复杂、在本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在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协商聘任。债务人应当将聘任的预重整辅助机构报人民法院备案。
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本市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任预重整辅助机构。
第七条【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二)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 1/2 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可在本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中共同推荐产生;
(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方式产生。
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由技术室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并参照重整程序指定管理人制作决定书,向预重整管理人、重整申请人及债务人送达。
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参照《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实施办法》通过轮候方式产生,也可以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主要债权人、重整投资人从已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协商推荐产生,但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并经债务人股东(大)会同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预重整管理人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指定临时管理人】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的,可以根据预重整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根据预重整的需要指定临时管理人,并参照重整程序的有关规定制作决定书,向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送达。
预重整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后,临时管理人可被优先指定为重整管理人。
第二条 (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执行,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指定。
受理重整申请后,本院根据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决定是否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
第八条【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 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企业破产法》及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通过在人民法院备案的管理人名册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主要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或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已编入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上述机构中先期参与庭外重组阶段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人民法院可优先指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除从本地名册选任外,还可以从外省、市、自治区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确保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
受理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可将临时管理人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怠于履职或因出现回避情形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本院指定。债务人、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中选择,也可以采用竞聘的方式指定。
临时管理人应系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送达。
第六条 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试行》第二章第三节中“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摇号或竞争方式指定临时管理人前,债务人、债务人的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共同推荐已编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中介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枃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通过随机方式在全省管理人名册中选取。
【债权人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或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或债权份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包含一人、多人债权人组合),或债权份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三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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