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系列 | 关于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确认及其诉讼
一 、预重整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预重整管理人确认债权,应当以真实性、合法性为原则进行审查,将审查结论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上予以反映。综合实践经验,预重整管理人审查债权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债权范围;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成立、有效以及有无证据支撑;
(3)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与债务企业内部记账金额是否一致;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的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
(5)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无他人争议;
(6)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预重整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后编制债权表,但是该债权表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债权表不能表明哪些债权得到既定效力,也不能直接成为有效的执行依据。
二 、关于预重整期间的动态债权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即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成立的债权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由于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企业继续经营,会继续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预重整期间的债权不同于破产重整,会存在动态债权。例如,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企业因继续经营发生的借款本息等。所以,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会不断发生变化,除了已经确定的债权债务,还存在动态的债权债务。
综上,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和确认不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的时间限制,且可能发生动态债权,因此预重整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实际上是“预登记”,到预重整程序结束时才能对债权数额进行确认。
三 、关于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确认与诉讼问题
1. 无异议债权的确认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破产程序中,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债务人核对,双方对破产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每一笔债权确认无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从而使无异议债权成为确定债权,具有法律效力。
在预重整程序中,对预重整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的,预重整管理人也应当予以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预重整程序中法院不行使裁判权,所以预重整管理人也不需要向法院申请确认无异议债权,待预重整程序转入法定程序后,再报请法院裁定确认。
2.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相关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那么,在预重整期间,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呢?
笔者认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以债务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条件的,而预重整期间尚未进入法定破产程序,且预重整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尚未被人民法院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债务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那么,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呢?
第一,可以通过向预重整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其予以纠正的方式救济。预重整管理人不予纠正的,可以待预重整程序结束进入法定重整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第二,在预重整期间,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债权确认问题。例如,出借人对债务企业享有的借款债权未得到预重整管理人的确认,在预重整期间,出借人可以直接以债务企业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对债权进行确认。经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法院裁判确认债权的,该裁判文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预重整管理人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更正债权表上的错误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