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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8日

最高法院案例|债权人部分放弃保证债权,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23-12-16 19:54:16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债权人部分放弃保证债权,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在物保与人保共存、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同意保证人重整方案并作部分让步的,不代表放弃保证债权。

标签:|破产|优先受偿权|保证|物保与人保|抵押


案情简介:2011年,法院判决投资公司偿还银行6700万余元贷款本息,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有权对酒业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强制执行过程中,实业公司破产重组,银行同意实业公司股东投资公司让渡70%的股份给重组方,酒业公司据此认为银行同意投资公司偿债资产转移,放弃对主债务追偿实质上构成对主债务免除,故其担保债务亦相应免除。

法院认为:①依《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只有实业公司的债权人才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通过表决,作为实业公司股东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并无该项权利。同时,银行在表决中的态度不能构成对于投资公司债务的放弃。②在预计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零情况下,同意重整方案可能还意味着投资公司责任财产增加,故银行作为实业公司债权人同意投资公司让渡70%实业公司股权给重组人,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实业公司的担保责任,亦无法律规定放弃了保证人责任即不能再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故应驳回酒业公司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在物保与人保共存情况下,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重整方案并作部分让步的,并不意味放弃了保证债权,债权人仍可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18号“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评析》(葛洪涛,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赵晋山,代理审判员潘勇锋、葛洪涛),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301/4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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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