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案件中劣后债权的设计实践——南宁绿洲化工公司破产重整案
来源:《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2020年(第二辑)戴红兵/主编
【裁判要旨】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和隐名投资的动机
化工公司“未产先破”,经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系上市公司,其子公司重整对其股市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为了避免对股市造成大幅波动,获得最佳重整效果,本案在审理思路上作了特殊设计:一方面,将既是最大债权人又是重整投资人的债权作为劣后债权;另一方面,重整投资人同意增加投入重整资金,以提高债权清偿率,除其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清偿率为40%外,其他债权人的清偿率均为100% ;同时,加快审理速度提高重整效率,在不足5个月的时间内将危困企业重整成功。
[案号:(2018)桂01破16号;合议庭成员:林有坤、黄琴、陆宁]
【基本案情】
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化工公司)于2007年7 月2日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由南化股份公司与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隶属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集团公司),属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对氯碱化学工业及其系列无机和有机化工生产的投资。成立绿洲化工公司主要目的是在横县六景工业园区投资建设3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及32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为南化股份公司生产基地整体外迁至该工业园区奠定基础。该公司成立至今,已投入资金6亿多元人民币,取得工业用地1048.66亩,并建设了办公区楼房、厂区道路、地下管网、专用变电站等基础设施,以及采购了生产设备等。因受征地拆迁以及国家高能耗行业政策调控的影响,项目建设一直未能完成,企业经营无法正常运转,以致不仅造成资金沉淀、经济损失严重,债务剧增,而且对绿洲化工公司的控股股东即上市公司南化股份公司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2014年1月,南化集团公司(包括南化股份公司、绿洲化工公司)全部国有股份整体划归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根据审计报告显示,绿洲化工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61,138,713.16 元,负债总额为480,473,427.43 元,净资产-119,334,714.27 元,资产负债率为133%。
【审理情况及结果】
虽然绿洲化工公司项目建设未完成、未投产,即濒临破产,但由于前期取得大量工业用地,并完成了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如增加投资,调整经营方向和策略,仍很有希望恢复生产。据此,本案具有重整的可行性。南宁中院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受理该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2018年11月12日,南宁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经核查,绿洲化工公司涉及15家债权人,债权债务近5亿余元,其中,南化集团公司享有4.68亿元债权,其他债权近1300万元(未含待定债权)。此后,管理人经公开招募,选定南化集团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在南宁中院的指导下,绿洲化工公司管理人、 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各方经过多轮谈判和反复沟通协调,解决了诸多分歧问题,最终绿洲化工公司管理人与南化集团公司签订了《重整协议》,并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 该草案明确: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清偿率为73.65%,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7. 39% ,重整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清偿率调整为100%,普通债权在5万元以上的清偿率调整为40% ,普通债权在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清偿率为100% ;重整投资人南化集团公司享有绿洲化工公司4.68亿元债权,再投入2000万元作为重整资金;重整投资人不适用以上受偿方案,待重整计划执行期结束后与绿洲化工公司另行协商清偿方式;因绿洲化工公司原出资人权益核定为负数,故将其权益调整为0。2019年1月17日,南宁中院主持召开绿洲化工公司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就该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组的债权人超过半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依权额为该组债权总额的 71.92% ;大额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100%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小额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债务人与小额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进行协商后,上述两个表决组进行了第二次表决,小额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100%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该组债权总额的99.02%;出资人组二次表决仍未通过。此外,本案不存在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2019年2月2日,南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绿洲化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2019年2月,南化集团公司 2000万元重整资金到位。同月,绿洲化工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全部办理完成。目前,全部债权已清偿完毕。
【裁判评析】
(一)案件审理的重难点
南化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其既是南化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又是绿洲化工公司的控股股东。绿洲化工公司在重整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均对南化股份公司的股市业绩产生影响,如若重整不顺利或重整不成功,则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宁中院努力提高重整效率,并在技术层面上往有利的方向推进,避免对股市造成大幅波动。
(二)实际控制人的劣后债权设计
按现行法律制度,债权人一般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根据清偿比例参与分配。在本案中,南化集团公司既是最大债权人,又是重整投资人,且在国企框架下,与绿洲化工公司存在上下隶属关联关系。基于企业主体这种特殊的关联和利益关系,本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对债权受偿方案作了另外的设计。经充分协商,确定暂时搁置南化集团公司的债权清偿或将其作为劣后债权,待重整计划执行结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清偿方式,或通过集团公司内部调整、内部盘活资产等方式解决受偿问题。按此操作,不仅提高了重整效率,而且大大提高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有力地促进企业重整成功。这是本案所作的一次突破性的尝试。
(三) 高于清算状态的清偿比例原则
依照破产法律规定,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要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 清偿比例。根据绿洲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评估报告,本案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优先债权清偿率为73.65% ,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7.39%。一般情况下会在高于并接近17. 39%的比例确定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初,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中计划投入的重整资金为1000万元,优先债权清偿率为70%, 普通债权清偿率高于并接近以17.39%。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股市稳定,经多次沟通协调和谈判,最终重整投资人同意提升重整资金至2000万元,优先债权清偿率为100% ,普通债权清偿率为40% ,清偿率大大提高。从本案的成果可以看岀,为了获得更佳的重整效果,必须提高债权清偿率,必须增加重整投资资金,而为了达到该目的,必须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抓住有利因素,通过努力沟通协调和艺术的谈判来实现。
作者简介
林有坤: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公司纠纷、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民事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