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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8日

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对不良债权处置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12-16 20:10:05 】     【信息来源:破茧网】
摘要:上市公司被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裁判规则和理由是什么?新三板公司是否适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规则?一旦公司破产重整被受理,对于债权人的司法处置会产生哪些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优先完整受偿?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带出上述问题,以期提供有价值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为资金方D公司拟收购不良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其成立以来并未实际经营,仅作为抵押物的权利人。B公司系A公司唯一法人股东,持有A公司100%股权。C公司系B公司唯一法人股东,持有B公司100%股权。A公司系C公司孙公司,C公司此前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于2021年申请破产重整,已上报至证监会审议阶段。2023年因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则: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被深交所摘牌。

本文要探讨的是,资金方D公司受让该不良债权后,A公司/B公司/C公司如被申请破产重整/清算对资金方D公司债权处置周期/受偿金额的影响。

二、法律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九民会议纪要第112: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75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第三: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1)C公司是否适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规则?

C公司已启动重整程序,并已将资料上报到证监会,目前正在审核阶段,尚未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申请重整已历时两年时间尚未获批,现已退市转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12.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因上市公司破产程序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相同,对其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述纪要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虽因不具有法定上市公司地位,其破产重整案件不适用前述纪要程序,但其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也涉及投资者、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保护。为防止挂牌公司滥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于挂牌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资产交易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关注注入资产的合规情况等,依法惩处规避证券监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按文义解释C公司应不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则,可能按照一般企业破产程序,无需上报证监会及省政府、最高法审批。

(2)如C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获批,A公司是否会被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而在公司破产重整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中又存在着不少各关联公司被合并破产重整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部分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一)关于债券市场逃废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从审判实践看,个别债券发行人.......不当利用破产程序非法减免债务等故意“逃废债”行为开始出现,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破坏市场融资环境。99.【发行人破产申请的审查】 .......发行人对其重大资产变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对其巨额财产去向作出说明,或者明显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故意降低偿债能力的行为,导致证明发行人具备破产原因的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00.【发行人与关联公司合并破产】 相关主体申请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对于符合法人格高度混同等实质合并条件的关联公司,或者设立目的在于欺诈债权人逃避债务的关联公司,应当统一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的范围。 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公司未被纳入合并破产范围,导致债券持有人的清偿利益受损,债券权利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发债的企业,法院在纳入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力度相较于一般企业更大,其背后的考量与上市公司基本逻辑是一样的,即涉及的投资者利益更多、范围更广。对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在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中,裁判要点是如此阐释的: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亦应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但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本案中,案涉六家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主要表现在:人员任职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共用财务及审批人员,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业务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经营体,客观上导致六家公司收益难以正当区分;六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导致各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极为困难。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及时对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合并,符合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关联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及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下,不仅严重影响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从根本上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实质精神。

在浙江纵横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分别裁定受理六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六公司合并重整的决议。法院审查六家公司合并重整的标准主要为:首先六家公司财务混同,六家公司在资金调配、财务账簿、银行账号等方面均存在混同,其资金结算统一由集团公司融资部运作,且各子公司没有单独的银行出纳,形式上看是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实质上财务由集团公司统一支配;其次是人员混同、办公场所混同,各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集团公司的高管兼任,且同一办公场所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子公司;再次是资产混同,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难以单独梳理和区分,资产权属关系混乱,一个子公司的资金借贷用于关联子公司的情况较为普遍;另外,子公司注册资本抽逃现象严重,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集团公司融资实缴后,验资完成后一段时间内即开始抽逃;互保现象严重,主要是集团公司融资后由子公司进行担保,或子公司融资后由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子公司进行担保。

从实际数据来看,从2007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后,全国发生至少160项实质合并重整案件;2017年至2018年案件数量激增,这或与破产案件审判会议纪要的出台有关;2018年到2019年,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的数量基本持平;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经济下行的因素,合并重整案件再次激增。


结论:如当地政府及法院同意C公司的破产重整/清算申请,参考前述案例,A公司作为C公司全资控股孙公司,考虑到A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则有可能A公司会被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3)如B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获批,A公司是否会被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理由同上,A公司并未实质经营,且B公司100%持有其股权,虽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但同样很可能被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4)A公司如被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对资金方D公司债权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如C公司住所地中院受理C公司破产重整,按照九民会议纪要109条,则会要求D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移交处置权。虽不影响D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得到优先受偿的时间将会大大延后,增加D公司资金占用成本。极端情况下也不排除破产法院/管理人为了平衡各债权人利益将少部分抵押物变价款分配给各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可能。

事实上,不仅是民事诉讼执行及仲裁程序、理论上即便是刑事执行及行政案件执行程序都依法应当中止。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高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17〕最高法民他72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此外,如本案例当中债权抵押物价值大幅减损,则D公司通过抵押物变卖所得款项不足以受偿债权部分将列入普通债权平等按清偿比例受偿。

(5)A公司被申请破产而不涉及C公司/B公司破产

在A公司单一主体被申请破产不涉及C公司的情况下,则资金方D公司作为最大债权人且享有抵押权的情况下相对影响较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考虑到抵押物实际情况,不存在被拆迁安置人债权、消费购房者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特别优先权,资金方D公司债权可就抵押物变价款直接优先受偿。但极端情况下也不排除破产法院/管理人为了平衡各债权人利益将少部分抵押物变价款分配给各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可能。



三、结语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现状来看,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许多模糊地带,破产程序给了法官某些情况下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点从最高法的会议纪要“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债务人不当利用破产程序非法减免债务等故意“逃废债”,又要在某些情况下平衡各债权人利益公平受偿”可见一斑。确保债务人财产完整性同时不能架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得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顺便还得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破产程序本身就给合法债权能否得到完整清偿尤其是不良资产的处置增添了许多的不确定性。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1〕228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等三个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作为第2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数据统计及图表来源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实证研究—兼谈企业集团重整特殊行政规则的构建》,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范利亚、王泽钧,发表于《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

3、更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案件包括:润东汽车集团、辉山乳业集团、山东大海集团、皓盛汽贸集团、南京雨润集团、西林钢铁集团、江苏纺织、大连机床、中航世新、北大方正、清华紫光集团、海航集团等等。

4、参考2023年10月17日,伟大集团节能房股份有限公司(伟大节能872950)的控股股东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株洲中院申请,将6家公司并入城乡发展重整案实质合并重整,后株洲中院作出(2023)湘02破9号裁定,将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株洲同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再如2021年3月3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对华晨集团以及辽宁鑫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华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物流(辽宁)有限公司、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5、109.要切实落实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等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共享与整合,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相关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关财产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参照上述具体操作规程,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6、参考康美药业(ST康美600518)破产重整案,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中披露公告的重整方案当中,经管理人审查,康美药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4,229,550,467.74元,涉及5家债权人均为银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优先受偿,也可以处置担保财产以变现收入优先受偿。超过财产评估价值部分或者按照处置变现收入未能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及担保范围,有财产担保债权中419,789,700.12元可以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其余3,809,760,767.62元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则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