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不抵债,除破产还债外的另一出路——重整再生
企业破产法施行了这么多年,我国的企业家可能仍然对“破产”二字存在误解。认为只要申请破产,公司就要面临解散,就会变得“一无所有”。基于这样的误解,明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偏要苦苦支撑,不愿向法院申请破产。
然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不仅规定了破产清算制度,同时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给自己一个“涅槃重生”的机会。
▲ 破产重整的含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就能申请破产重整的,申请破产重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2、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提出破产重整的具体流程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破产重整”与“破产重组”
破产重整与破产重组不是一个意思。重整与重组都是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叫法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定义不同:
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果、后果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法律也从未针对重组做出任何规定。重组一般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几种情形。
2、自主性不同:
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律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程序、重整时间等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的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例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律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例如组织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等等。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
破产重整是针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
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导致失业人口数量的增加,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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