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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1日

预重整系列之二 | 从27家区域法院和政府文件看哪种企业能预重整?

【发布时间:2024-01-22 15:32:15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投行并购团队,罗列全国26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关于预重整操作指引相关条文,拟分析归纳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适用预重整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3〕153号

下列情形,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可以参照本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企业破产申请的预登记:

(1)根据本院相关意见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的;

(2)债务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行进一步论证的;

(3)商业银行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的;

(4)已经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5)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

(6)其他需要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情形。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政办函〔2018〕41 号

进入预重整程序的企业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较好,具有挽救价值的当地核心优质企业。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

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需要安置的职工超过五百人的;

(二)债权人两百人以上的;

(三)涉及超过一百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

(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


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可以适用预重整模式进行审理:

(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

(二)具有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三)涉及众多购房者权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四)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良好的重点优质企业;

(六) 其他符合重整价值的企业。


5.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

无。但该规定第二节“重整识别审查”部分可借鉴判断债务人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四条【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本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情形的。


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宁中法审委〔2020〕1号

第二十条【适用主体】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

(二)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三)上市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企业

(四)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吴法〔2020〕15号

无。


9.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苏园法[2020]032号

。但提及“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可以申请”。


1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无。


1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厦中法发〔2020〕28号

无。


12.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天府法发〔2020〕51号

无。


1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 行)洛中法〔2020〕68 号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可以适用预重整模式进行审理:

(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

(二)具有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三)涉及众多购房者权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四)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良好的重点优质企业;

(六)其他符合重整价值的企业。


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89号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

(一)上市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

(二)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秩序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三)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的其他债务人。


1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淄中法〔2020〕61号

第三条 【适用主体】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

(二)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三)上市公司或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企业

(四)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

无。


17. 《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中法〔2020〕119号

无。


1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预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1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眉中法〔2020〕123 号

无。


2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第三条 具有挽救可能,有能力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企业法人,可以进行预重整。

申请重整前,通过自主谈判已经达成重组协议并表决通过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根据该重组协议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存在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准许聘任中介机构辅助债务人准备重组协议。


2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中法办【2020】46号

第一条【适用条件】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22.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二条第二款 属地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较好,具有挽救价值的当地核心优质企业启动预重整程序的,人民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预重整条件】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预重整:

(一)债务人已经和全体债权人或主要债权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达成重组协议或者重组意向

(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决定并参与了债务人的重组事务;

(三)企业尚处于生产经营之中,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需安置职工人数众多,或者企业资产规模较大,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特大型企业;

(五)人民法院基于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以及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目的;

(六)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24.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

无。


25. 云南楚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 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26.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第三条 【申请条件】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出预重整申请: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27.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大中法〔2021〕70号

无。


——上述26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预重整操作指引中,其中有11家法院并未对预重整的申请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他法院的指引条文中,我们可归纳出预重整的申请条件:即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适用预重整?

  • 1. 需要识别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的;
  • 2. 商业银行启动帮扶机制的;
  • 3. 债权人人数较多的(比如债权人两百人以上、职工超过五百人、涉及超过一百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
  • 4. 涉及众多购房者权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 5.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
  • 6.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良好的重点优质企业;
  • 7. 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的企业;
  • 8. 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 9. 上市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
  • 10. 具有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 11. 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 12. 有能力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或已和全体或主要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达成重组协议或者重组意向;
  • 13.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决定并参与了债务人企业重组的。


上述条件并非须全部具备,一般来看,债务人企业系当地规模较大、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行业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的,均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快速摆脱困境,提高重整成功率


但有不应适用的条件: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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