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银行面对破产企业及案件应如何应对?
由于近几年的经济结构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大量名存实亡的企业走上了破产之路,其中大多数是以重整为目的破产案件,银行通常是其最大的债权人,但是企业的重整方案的制定银行却无法参与。银行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应当怎样做才能维护自身权益?笔者特别请教了对银行法律事务深入研究的浙江广滔所,而后总结如下,深谈几个方面,以供大家参考。
1.明确破产带来的结果,及早防范。企业破产,银行与该企业之间若存在授信合同,则会产生该合同提前到期、停止计息,保全自动解除、相关涉及的未结案件中止等一系列连锁反应,银行应对这些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和预测,对贷款较多的企业提高警惕,在企业破产时,积极参与破产事务,提高受偿率,减少损失才是明智之举。
2.按时按规定申报债权。企业破产,债权人按规定申报债权,若没有申报的,将导致其不能行使权利。实践中,银行不仅要及时申报债权,并且要对债权进行及时确认,以及要争取获得相应的未决债权的表决权。例如银行与企业已经在诉讼环节的,要尽快结案,取得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以保障债权;如案件未能及时审结,则要与管理人充分沟通,确认债权,或者向法院申请临时表决权,以便后续债权维权中能够充分行使自身权利。
3.防止银行担保物权被撤销。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和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予以撤销。实践中,常常出现管理人对银行一年内的担保物权提起的撤销之诉。银行为了避免这种败诉风险,应当鱼企业尽早的办理规定的担保物权的手续,越早越好,在企业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借新还旧时,要特别注意对企业资信及涉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防止出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差”,导致最后银行的抵押权或者质权被申请撤销;如抵押或者质押后尚不足一年,银行与企业就因债务原因诉讼的,应当尽快拿到生效法律文书,防止诉讼中企业破产给银行担保物权带来风险。
4.降低损失,提高受偿率。企业破产重整中,若银行通过企业股权的方式来清偿债务,往往因为企业股权价值不高使得受偿率极低,并且还因此丧失了对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破产事务中,银行要积极与其他债权人合作,与管理人有效沟通并监督其行使职责,防止其或债务人损害银行利益;要重视担保财产的动向,防止担保财产减损;要综合评估重整方案是否严重损害银行利益,并且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跟进;在重整案件中,引入专业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参与重整过程,提高银行受偿率,降低损失。
企业破产案件在目前看来仍呈现上升趋势,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利用重整或者其他途径损害银行债务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目前尚未有确切的针对该问题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因此,银行在面对破产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参与整个环节,多手准备,多方运作,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